开放基金

管理办法

 
矿物加工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矿物加工领域基础科学、应用基础科学的研发,促进我国矿物加工技术的进步,矿物加工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资助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工作。为规范和加强开放研究基金的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由重点实验室负责,并报依托单位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备案。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矿物加工领域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行业长远发展需求,每年制定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项目申请。
第四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来源有三种:
(1)重点实验室提出的科研项目;
(2)申请者自选并经重点实验室同意立项的项目;
(3)纳入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五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在职的中级及以上国内外科技工作者(本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除外)。其他申请者需有两位高级职称人员书面推荐。
第六条  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职申请人所在单位须签署意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计划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第八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平均资助强度为510万元,对个别项目可滚动支持、动态管理。项目资助经费一律用作研究经费,即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测试费、材料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九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评审以技术创新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创新。优先支持可能对矿物加工行业产生较大影响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审、实验室主任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报告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重点实验室书面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等,跨年度项目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报实验室核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实验室将对所有完成项目综合评估,对完成较好的项目可追加支持经费,进行进一步研发工作。
第十四条  开放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完成的论文署研究者名,署名前应并列冠以本重点实验室名(中文名称:矿物加工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ineral Processing)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名,并标注该项目为本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项目研发成果,如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须注明本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十五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由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凭有效票据到重点实验室报销。
第十六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在研发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条款,否则重点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  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
2.  按照项目申请书计划安排,认证开展研究工作;
3.  按重点实验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接受重点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